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283,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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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283號
原 告 頡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孫芷芸間請求返還前置作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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