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390,2020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390號
原 告 吳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樂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核定,並請原告於上述期限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補正提出起訴狀及證據影本乙份,逾期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