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831,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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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831號
原 告 吳姿宜
被 告 沈筠惇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戶籍謄本(現戶全戶)1 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 段2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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