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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鼎樺
相 對 人 李衍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第三人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七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五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執有本院108 年度士小字第1723號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為瞭解訴訟之情況,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閱覽本院107年度士簡字第125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士簡字第125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卷宗查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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