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雅雯
相 對 人 李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2 紙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6549號、107 年度抗字第237 號),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雙方間亦不認識,聲請人對於確認本票之真實性以及相對人持有本票之權源,認有疑義,故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9 年度士簡字第244 號),乃依法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於上開本票裁定確定後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本院107 年度司執助字第6635號),然該強制執行事件因執行無著終結在案,有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本院認並無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之情形,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