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徐明新
相 對 人 黃桂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所為之停止執行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台幣貳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於理由欄已明確計算及記載供擔保之金額為新台幣2萬元,故主文顯然有誤寫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