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郭祐廷
郭黃桂雲
郭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第三人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八年度士簡字第一一四九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執有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22082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瞭解訴訟之情況,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閱覽本院108年度士簡字第1149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士簡字第114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查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