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聲,6,202003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 人 陳慧雯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黃祥芬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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