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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執明之繼承人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王執明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住址及足資特定被告王執明之繼承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王執明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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