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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潘彥廷
代 理 人 潘聰敏
代 理 人 游靜慧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隆美富邑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並未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隆美富邑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報備資料,及被告隆美富邑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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