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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陳奕達
相 對 人 樹財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萬華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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