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聲,28,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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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王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轉讓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光公司),鴻光公司又將債權轉讓聲請人,經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轉讓事項,然無法送達,為此,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目前遷移不明現設籍於戶政事務所,無法郵遞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另查本件相對人設籍地址為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實無收受送達之可能,此亦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

堪認本件聲請人所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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