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調,110,2020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吳文通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負責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吳文通之債權人,聲請人對其催收債務未果,嗣發現麗內國際廚飾有限公司(下稱麗內公司)之負責人為相對人陳秀美,然經聲請人查訪,陳秀美自承老闆為吳文通,顯見麗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相對人吳文通,吳文通係為避免遭強制執行而將該公司負責人借名登記為陳秀美,爰依民法第242條、第549條第1項規定,代位相對人吳文通終止其與相對人陳秀美間之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相對人將麗內公司之負責人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吳文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有借名登記關係,並主張代位相對人吳文通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核其主張內容包含確認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