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調,126,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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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陳冠宇
法定代理人 黃秋萍
兼法定代理人 陳煉樹
相 對 人 林晨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住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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