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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游瑞昌
相 對 人 吳炳鑌
蔣有錩
浩暘貿易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調解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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