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司聲,104,2021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代 理 人 林昀霆
代 理 人 江俊達
相 對 人 廖嘉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輾轉將債權讓與伊。

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新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下稱大同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大同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

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