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司聲,89,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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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陳麗美


相 對 人 陳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寄送如附件所示之信函,然寄送至相對人戶籍址,卻遭郵務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民權法律事務所函、退件信封影本等件為證。

且相對人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在卷可參,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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