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小,1289,202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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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2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前田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怡毓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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