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