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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豐裕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秋杏即被繼承人林純精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65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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