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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9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陳祐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9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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