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1331,202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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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33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譚明麗

譚大智即譚胡美英之繼承人

譚明華即譚胡美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譚大智、譚明華為被告譚胡美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譚胡美英於民國110年8月15日死亡,而譚大智、譚明華為其法定繼承人,譚明麗則拋棄繼承,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公告在卷可佐(見簡上卷第20至26、34頁),惟譚大智、譚明華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乃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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