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994,2022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994號
原 告 劉美蘭
被 告 潘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臺北市○○區○○路○段○○○號一樓之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號一樓A區之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