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司聲,124,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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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匯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林韻琴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由方智偉律師為聲請人之代理人提出聲請,並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由聲請人代理人具狀聲請撤回,然查聲請人代理人並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111年2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聲請人已於111年2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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