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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簡沛琦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英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狀第3 頁事實理由欄第三點末記載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新臺幣10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應於社區群組中公開表示道歉」,然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只有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萬元及遲延利息(即精神上損害賠償部分),並未記載請求被告道歉之部分。
故原告應具狀補正說明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是否漏未記載請求被告「應於社區群組中公開表示道歉」?若係漏未記載,請補正提出載明所全部完整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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