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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13號
原 告 蕭學律
蕭學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彥之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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