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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567號
原 告 何若菲
被 告 林碗玉
林玩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 年度附民字第699 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碗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玩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姊妹同住在臺北市○○區○○路00 巷00號(下稱系爭公寓)4 樓,與居住在系爭公寓5 樓之劉秦和及原告夫妻為上下樓層之鄰居關係,且被告2 人前即因誹謗劉秦和及原告,經本院先後以104 年度易字第34 5號、107 年度易字第740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詎被告2 人仍不知悔改,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分別接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大聲講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指摘劉秦和與原告係兄妹、其等子女乃代理孕母所生等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乃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以各次請求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計算,被告林碗玉部分為10次(詳見附表一),故請求賠償30萬元;
被告林玩雀為5 次(詳見附表二),故請求賠償15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45萬元,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請准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 人均於本院陳稱:拒絕答辯、尊重判決等語,並未提出任何聲明。
三、法院得心證的理由: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於本院雖表示拒絕答辯、尊重判決等語,而未對事實為陳述,然原告所主張被告2 人多次於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場所,大聲講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等情,業經本院刑事庭勘驗原告以錄影設備錄製之檔案明確,並經被告2 人於本院刑事庭坦承犯罪在卷,有本院刑事庭110 年2 月1 日勘驗筆錄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2-73 頁),被告2 人所涉刑事誹謗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8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確定,有本院前開判決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15頁),綜上所述,原告前開主張,堪認為真實。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2 人肆意為誹謗原告之前述言語,在客觀上顯已減損原告於社會上評價,使原告人格遭負面評價之貶損,被告2 人此舉自已侵害原告名譽權,再衡酌被告2 人係向在兩造所居住之社區內大聲以言語為之,所為確足以造成原告生活、人際關係之侵擾,堪認原告確因被告2 人前開行為,而受有精神上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2 人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應有據。
㈢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定有明文。
又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共同加害行為,下同)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然仍應以各行為人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本件依前述認定之事實,係被告2 人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自單獨對原告為侵權行為,負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係共同為之,應認原告主張被告2 人應連帶賠償等語,應非可採,原告主張就此範圍應予駁回,本院自應就原告所主張請求被告林碗玉、林玩雀分別賠償30萬元及15萬元之範圍內為判決。
㈣再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3 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被告2 人以前述言語誹謗原告,而對原告名譽權造成不法侵害,考量被告2 人所為言語之內容、陳述之地點及侵害名譽權之次數,暨兩造於本院所陳述之學經歷及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59頁),及考量兩造108年、109 年之財、稅資料(詳見本院限閱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就被告林碗玉、林玩雀應各為以6 萬元及3 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查本件起訴狀於109 年12月7 日送達至被告住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見本院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620 號卷第13-15 頁),故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請求自109 年12月8 日(即起訴狀繕本生合法送達效力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林碗玉、林玩雀應各給付原告6萬元、3萬元,及均自109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請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此部分不另為准駁之諭知,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免納裁判費,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任何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附表一(被告林碗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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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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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9 年4 │在系爭公│你兄哥的老婆何若菲,你劉怡君,你們2 │
│ │月21日17│寓4 樓陽│個兄妹,你沒有老公,那你的小孩,士東│
│ │時56分許│台窗戶旁│國小、蘭雅國中,你的小孩,你夠讚,你│
│ │ │ │的老公是你兄哥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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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9 年4 │在系爭公│看,你看,兄妹不是夫妻,那2 個小孩,│
│ │月21日17│寓4 樓陽│誰的小孩,2 個小孩,你代理孕母 │
│ │時57分許│台窗戶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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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09 年4 │在系爭公│你們2 個蘭雅國中、士東國小,誰的小孩│
│ │月26日8 │寓4 樓陽│,洗衣服的,你老婆叫何若菲,劉怡君你│
│ │時44分許│台窗戶旁│妹妹叫何若菲,你妹妹叫劉怡君,你老婆│
│ │ │ │生小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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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09 年4 │在系爭公│士東國小、蘭雅國中,你的小孩,兄妹沒│
│ │月30日6 │寓4 樓陽│丈夫,女人沒老公,叫何若菲生一個男孩│
│ │時8分許 │台窗戶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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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09 年5 │在系爭公│那他的小孩,假的小孩,是兄妹,不是夫│
│ │月3 日11│寓4 樓陽│妻,還有小孩 │
│ │時17分許│台窗戶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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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09 年7 │在系爭公│蘭雅國中、士東國小,那小孩捉的,劉怡│
│ │月7 日6 │寓4 樓陽│君代理孕母2 次,蘭雅國中,士東國小,│
│ │時32分許│台窗戶旁│那小孩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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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09 年7 │在系爭公│你、何若菲,你的名字叫劉怡君,不是叫│
│ │月21日19│寓4 樓門│何若菲,替人生小孩,代理孕母 │
│ │時54分許│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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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109 年7 │在系爭公│沒工作,一直告,我有監視錄影機在錄影│
│ │月23日5 │寓4 樓陽│,蘭雅國中、士東國小,你的小孩是捉來│
│ │時41分許│台窗戶旁│的,你們兄妹沒有小孩,小孩捉來的,你│
│ │ │ │妹妹生什麼,替人家生小孩捉2 隻,蘭雅│
│ │ │ │國中、士東國小,小孩捉來的,你告,你│
│ │ │ │娶老婆娶何若菲,你妹妹假名字何若菲,│
│ │ │ │生小孩,何若菲住那,住芝玉路地下一樓│
│ │ │ │,沒工作…沒上班,出去背包包,去告啊│
│ │ │ │!我監視錄影機錄影,門口錄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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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109 年7 │在系爭公│賣掉了後,士東國小誰的小孩,蘭雅國中│
│ │月26日5 │寓4 樓陽│誰的小孩,你再錄沒有關係,再錄啊!蘭│
│ │時48分許│台窗戶旁│雅國中那誰的小孩,士東國小,士東國小│
│ │ │ │誰的小孩,你們兩兄妹,你們兄妹沒小孩│
│ │ │ │,你妹生什麼?你再錄啊,錄到哪,我要│
│ │ │ │告你,你妹妹何若菲,何若菲你老婆為什│
│ │ │ │麼叫劉怡君,改何若菲你老婆,叫何若菲│
│ │ │ │生小孩,去法院叫何若菲,你妹妹劉怡君│
│ │ │ │叫何若菲啦!叫何若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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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109 年7 │在系爭公│再生啊!再生啊!你妹妹叫劉怡君,不是│
│ │月26日5 │寓4 樓陽│何若菲啊,忠義幼稚園、士東國小,那是│
│ │時49分許│台窗戶旁│誰的小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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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林玩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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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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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9 年3 │在系爭公│打死這個女人,不出來,這女姓劉這女人│
│ │月12日20│寓4 樓陽│不出來,說她老婆姓劉叫君,2 個夫妻叫│
│ │時58分許│台窗戶旁│君,叫君你妹妹,叫君抱娃上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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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9 年4 │在系爭公│穿耐吉衣服、背耐吉包、穿耐吉鞋、他性│
│ │月16日7 │寓4 樓陽│器官大,比咱還大,囂張,他妻子叫菲,│
│ │時40分許│台窗戶旁│叫她君,那是誰,法官說那是我說的,這│
│ │ │ │個男的叫這個女的,住2 個人而已,這女│
│ │ │ │的叫君,君這個女的是他老婆還是妹妹啊│
│ │ │ │,不能生小孩,代理孕母替人家生,不能│
│ │ │ │生小孩,小孩都是領來的,怕死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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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09 年4 │在系爭公│這2個不是他們生的,現世報 │
│ │月24日10│寓4 樓陽│ │
│ │時4分許 │台窗戶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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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09 年4 │在系爭公│天地,抱洋娃娃進來的話遭天譴,鐵門木│
│ │月30日6 │寓4 樓陽│門敲壞,打死,衣服脫光光跑進去人家,│
│ │時15分許│台窗戶旁│這事天地不容,叫兩個叫夫妻一男一女假│
│ │ │ │裝他老婆叫何若菲,叫君開門,門反鎖不│
│ │ │ │能進去叫君,法官連看都不看,今天他們│
│ │ │ │2 個兄妹,女的叫劉怡君,天地要處罰你│
│ │ │ │,天要處罰他,早上六點多叫鄰居打我打│
│ │ │ │的要死,2 個姐妹晚上下班進來打,樓上│
│ │ │ │到樓下你很利害,司機打人被辭工作很利│
│ │ │ │害,小孩一直換,怕死我,換小孩,不是│
│ │ │ │每日都不一樣,怕死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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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09 年7 │在系爭公│代理孕母,抱小孩,抱小孩,君阿你老婆│
│ │月2 日8 │寓4 樓陽│叫什麼名字,女人上樓叫你老婆何若菲,│
│ │時5 分許│台窗戶旁│叫君啊,叫君啊是你妹妹的,你這個女人│
│ │ │ │整容三次,像你老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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