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682,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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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82號
原 告 陳國泰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美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影本1 份。另起訴狀未附所載證物,請補正證物影本2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405條第2項)。

三、請補正原告訴訟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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