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調,209,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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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相 對 人 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相 對 人 方怡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汽車租賃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汽車租賃契約書第9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為言詞辯論,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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