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調,550,202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關渡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東山
相 對 人 林哲緯
即 被 告 3樓

相 對 人 洪麗卿
○ ○ ○ 號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7,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