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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補字第27號
原 告 何仲霖
何仲森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林育生律師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何嘉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所有台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土地經由被告之同小段207、224、225地號土地通行至至善路3段7巷,原告上開土地所增加之價值。
經送先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原告上開兩筆土地經由被告上開土地通行至至善路3段7巷所增加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75萬9629元(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2430元,尚欠1萬5994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99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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