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小,1239,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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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2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張恆誌
被 告 林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10月1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政策須強制隔離7日,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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