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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32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蘇偉譽
被 告 汪育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8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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