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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王金星
被 告 王思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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