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調,1133,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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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胡正文
代 理 人 趙文魁律師
相 對 人 樊楚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正文等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台北市○○區○○○路0○0號建物,係鋼筋混凝土造、地上樓層數8層、至起訴時已有42年2月屋齡、建物面積105.9平方公尺,依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計算結果建物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3萬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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