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09號
原 告 賴昭寧
曹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玉民律師
被 告 邱豐藏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邱豐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四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且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9月22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時間較原預期者為長,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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