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735,2024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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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進來
吳寶秀
吳寶嬌
吳寶貴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郭富貴
簡順昌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美櫻
被 告 簡美淑
簡順隆
吳曹巧

吳永順

吳永發
吳永隆

吳麗華


吳昌霖
吳昌憲
吳文傑
吳麗惠
吳漢聰


李吳戊
邱吳月英
曹百助
曹百忠
曹百壽
曹美麗
陳文德

陳文榮

陳碧雲
陳碧月

曹藍萍
曹龍昌
吳進財
吳元益
吳建成
吳欣龍
何清輝
何美麗

何正雄
何淑玲


何淑萍
何紜(原名何幼雯)

吳文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進益
吳阿文
吳順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禹璇
吳安全

訴訟代理人 吳政勳
曹敏軒

蔡玉欽
吳美村
吳美德
吳美全

吳美賢
吳文村

吳文池

吳文宏

吳文達

吳戀英
吳碧霞

吳金蓮

吳惠玲


曹張敏慧

吳昇樫
吳穎如
吳明璋
吳坤龍
吳坤熹
吳彩鳳

陳聖文

吳昌霖
吳義順
吳錫禧

吳美錦
吳美雲
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3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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