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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國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進成
相 對 人 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及各項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國家賠償,雖主張聲請人因相對人未善盡清潔維護責任,致其無從離開公廁而受傷等情,然聲請人訴之聲明及其所請求各項金額之原因事實均未依書狀格式載明,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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