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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321號
原 告 登峰造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妍君
訴訟代理人 葉書毓
被 告 謝淑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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