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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9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林立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上午9時32分在本庭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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