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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品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邱坤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另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查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在桃園市○○區○道○號41公里600公尺處南側交流道,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回函在卷可查,故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
以上均非本院管轄範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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