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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相 對 人 陳威儒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
(花蓮北埔○○○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然被告現於空軍暨飛彈第303營第3連服役中,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註記「現役」及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函及支付命令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應認被告之住所地在花蓮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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