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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10號
原 告 林姵妤
被 告 鄭玉梅
曾均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4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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