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14,202204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悅影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依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富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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