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1773,2023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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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7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易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鼎晉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富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肇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萬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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