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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278號
原 告 鄭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財旺等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一至三所示資料,若逾期未全數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足以證明原告就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號房屋之應有部分現為二二二分之八十二之證據資料。
二、被繼承人陳鶯花(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林眾輝(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四、前述原告應補正事項,本院於前次庭期已當庭命原告補正或已函請原告補正,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前述一至三所示資料,逾期未全數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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