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調,422,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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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范鈞量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十分之二)及同小段108之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十分之二)、及同小段21027、2102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一分之一)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10 年11 月1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

二、提出士林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10年士林字第131990號、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登記資料。

三、提出范鈞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被繼承人董彩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董彩蓮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正記載有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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