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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郭家秀
上列再審原告就與再審被告陳皇秀間本院111年度士小字第692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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