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2,士小,2718,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71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被 告 蔡京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

暨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