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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消簡字第2號
原 告 楊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或足資特定被告公司名稱之相關資料之年籍資料。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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